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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高考中安排做弊未成功 安排者仍获刑1年半

2025-07-19 06:25:13 [百科] 来源:柔美灵阁站

湖北日报讯 (记者曾雅青、高考通讯员龚慧、中安者仍王亚姿)在高考中安排做弊,成功但做弊未成功,安排安排者是获刑否构成犯罪?近来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得悉,该院二审审结一同安排考试做弊案,年半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高考并处分金1万元。中安者仍

据了解,成功杨某介绍同案人朱某(已判刑)向同案人陈某(已判刑)购买用于高考做弊的安排设备,朱某将15000元转给杨某,获刑杨某将其间14500元转给陈某。年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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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后,高考朱某在杨某家中获得做弊设备,中安者仍包含发射器及10余个接纳器,成功并联络学生甲、乙、丙,收取3名学生家长做弊费用合计11万元,为他们供给接纳高考答案的接纳器。当年高考期间,3名学生将接纳器带入考场,但均未接纳到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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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考结束后,上述3名学生家长要求退款未果,向公安机关报案。案发后,朱某向家长退款11万元并获得体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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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机关指控,杨某犯安排考试做弊罪,且在高考中安排做弊,情节严峻。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杨某犯安排考试做弊罪。宣判后,杨某提出上诉,称自己在安排考试做弊共同犯罪中仅起到介绍购买偷听设备的效果,情节细微,期望对其免予刑事处分。

本案中,杨某明知朱某欲在高考中安排别人做弊,仍活跃协助朱某购买做弊器件,且3名考生均将答案接纳器带入考场考试,严峻打乱了考试次序。据此,杨某的安排考试做弊行为现已施行结束,应确定其构成安排考试做弊罪既遂。

综上,咸宁中院依法判定杨某犯安排考试做弊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并处分金1万元。该判定已产生法律效力。

(责任编辑:探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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